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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拆迁律师:房屋被强拆政府不裁决
发布时间:2019-05-06

湖北拆迁律师:房屋被强拆政府不裁决
【事实概要】
许女士在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某村拥有苗圃场,用于种植、经营盆景、花木和树苗栽培,面积1413平方米。因实施公路工程,许女士的苗圃场列入了拆迁范围。由于拆迁双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始终未能谈拢,一直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0年10月12日,工程建设指挥部在未对许女士进行补偿且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苗圃场院墙及看护房推倒,将场内放置的100株盆景(包含拆迁范围外的20株)拖走。这100株盆景在指挥部强拆过程中已严重毁损,再加上拖走后无人管理,已完全失去其应有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欲哭无泪的许女士决定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帮助自己维权,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就此介入此案。

【办案掠影】
许女士在燕薪律师的指导下,向本案被告县住建局提交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然而2014年3月,被告作出了不予受理告知书,理由是许女士的房屋已经灭失,依规属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的情形之一。许女士对此说法不服,于同年6月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住建局依法履责。2014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许女士不服,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于2015年4月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就这样,经历了长时间的波折之后,案件于2015年8月在黄梅县法院再度开庭审理。
经过燕薪律师的艰苦努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原告许女士的房屋虽已灭失,但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据没有灭失,仍有裁决的事实依据。故原告向被告提出的申请事项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以房屋灭失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信访回复,不属于履行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法院采纳了燕薪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县住建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对原告申请房屋拆迁安置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该案再度证明了征地拆迁维权较长时间跨度的不可避免。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沉得住气,耐得住性子,充分信任律师,保持良好心态,才有可能最终取得维权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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