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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拆迁类案件居高位

原标题:云南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拆迁类案件居高位,一街道办违法强拆 6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云南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同时,发布了行政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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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拆迁类案件居高位

发布时间:2019-06-21 热度:

原标题:云南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拆迁类案件居高位,一街道办违法强拆

6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云南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同时,发布了行政审判的10个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行政诉讼案件所涉的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其中拆迁类案件仍居高位。

  在云南省高院公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拆迁类案件有5个,其余分别是土地类案件2个、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和强制执行案件分别1个。

  昆明一街道办以“危房鉴定”为由违法强拆

  2017年,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向海平等9人的房屋均在征收范围内。

  2018年,云冶社区居委会向昆明市五华区政府普吉街道办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向海平等9人所在小区房屋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受普吉街道办委托,对向海平等9人所在小区1栋、3栋、4栋、5栋住宅的结构安全性进行检测后分别作出检测报告,处理建议均为“立即停止使用,对该建筑进行拆除”。

  昆明市五华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上述房屋安全性评定等级为D级,建议立即停止使用,对该建筑进行拆除。随后,普吉街道办对向海平等9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向海平等9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普吉街道办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征收实施单位已经对涉案房屋启动征收程序,但在征收部门未对向海平等9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即委托鉴定机构对向海平等9人的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并予以强制拆除违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应为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在必要时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且依法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故普吉街道办不具备对涉案房屋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资格,其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目的正当性原则。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普吉街道办强拆向海平等9人的房屋违法。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6月20日,云南省高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此解释说,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征收补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危房鉴定”“突发事件”等为由作出强拆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案,对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具有指导意义。

  昆明五华区单方面要求收回土地败诉

  另一起典型案例中,云南中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受让取得涉案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向五华区人民政府请示涉案土地处置方案为“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昆明市五华区相关部门会审,区政府批准同意该处置方案。

  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相继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认定系因政府原因导致涉案土地闲置,并要求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最终,五华区政府作出处置意见,决定“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晟置业公司对区政府作出的处置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国土五华分局闲置土地认定书中已明确涉案土地闲置的原因为“政府原因”,并要求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

  该案中,五华区政府并未提交相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晟置业公司就“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商达成一致的证据材料。区政府单方作出处置意见,客观上剥夺了中晟置业公司对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选择权,对中晟置业公司的权益产生了实际侵害。该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故一审判决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该处置意见。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云南省高院称,该案被诉处置意见系区政府单方确定,未与中晟置业公司进行协商,剥夺了其选择权,本质上属侵害中晟置业公司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处置意见的作出违反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曲靖市麒麟区拒绝信息公开败诉

  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冯小庆通过邮寄方式,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区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其公开曲靖市麒麟区东门街片区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方案。

  麒麟区政府作出《复函》,认为冯小庆申请公开的补偿方案已经进行过张贴公示,同时在相关拆迁动员会上,冯小庆已经领取了补偿方案,并告知如需补偿方案及征收决定,可到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查阅。

  冯小庆不服该《复函》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复函》,并重新公开补偿方案。

  一审法院认为,麒麟区政府依法公开过冯小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且作出《复函》明确告知冯小庆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故判决驳回冯小庆的诉讼请求。

  其后冯小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麒麟区政府作为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依法应履行公开该案所涉补偿方案的职责。冯小庆要求公开的补偿方案系区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该案中,麒麟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区政府的《复函》;责令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冯小庆公开补偿方案。

  对此,云南省高院指出,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应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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