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02 热度:
案件概述
2010年,朱女士和徐先生结婚。同年朱女士将其户口迁到徐先生的一套房屋内,该房是其婆婆张女士于1999年买下的售后公房,而实际上,小两口并未实际居住在该房内。
2017年该房屋列入动拆迁范围,张女士及丈夫儿子作为安置人口,共获得动迁款人民币77万余元。而就在同一年,朱女士和徐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按调解协议约定,朱女士应从该房屋内迁出。离婚后,朱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认为张女士一家隐瞒动迁经过,而自己户口在动迁房屋内,属于是同住人,遂要求分割动迁安置19万余元。
张女士一家欲哭无泪,经过网络搜索,联系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
办案经过
周律师介入案件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已经胸有成竹。
开庭当日,面对朱女士的无理要求,周律师表示:朱女士的户籍虽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在离婚调解时,她已同意从该房内迁出,同时根据房屋来源,朱女士不具备同住人资格。故朱女士要求分割动迁款的诉请,依法无据,不应该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建议,判决不予支持朱小姐的诉讼请求。
来硕提示
认定同住人,需要这几个步骤。
首先,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例外情形),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
其次,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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