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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律师:法律适用错误,撤销《限期铲除

事实概要 王先生家住河北省承德市XX村,本来相安无事的生活却随着自家房屋被政府的强拆行为而陷入申诉多次不被受理的窘境。 2017年1月初,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承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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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律师:法律适用错误,撤销《限期铲除

发布时间:2019-12-09 热度:

事实概要
王先生家住河北省承德市XX村,本来相安无事的生活却随着自家房屋被政府的强拆行为而陷入申诉多次不被受理的窘境。
2017年1月初,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王先生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决定》(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下令由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承德市城管局)会同其他多部门依法对张某等几户的违法建设实施的强制拆除开始,随即王先生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承德市人民政府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但一审法院以《限期拆除决定书》性质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直接的内部公文,不直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即不具有可诉性为由,裁定对王先生的起诉不予受理。
一筹莫展之际,经人打听王先生知道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燕薪律师是这方面的资深专家,通过燕薪律师的帮助,王先生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始了法律维权之路。
办案经过
律师通过实地勘察发现当事人的房屋确已被承德市城管局会同其他多部门强制拆除,此举已经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因此该决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律师认为《限期拆除决定书》系承德市城管局无权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承德市人民政府对此不进行相应审查,实为包庇承德市城管局,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德市城管局对于当事人做出的限期拆除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承德市人民政府无视此违法行为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有失其职。
随后律师便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撤销承德市人民政府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诉讼费由承德市人民政府承担。
经调查河北省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承德市人民政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在形式上是针对承德市城管局的请示作出,但其实质上属于承德市人民政府履行职权的行政行为,并且在该《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之后直接由相关部门将其付诸实施,这已经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高院即作出相关裁定:撤销河北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本案由河北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该规定支出: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且如若限期拆除决定已经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当事人有权对该行为提起诉讼,这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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