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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征地案例:行政不作为,区国土资源局被责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二十三(河北邯郸承包地):行政不作为,区国土资源局被责令限期答复 【事实概要】 赵先生、艾先生、陈先生、耿女士系邯郸冀南新区杏园营村民,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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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征地案例:行政不作为,区国土资源局被责

发布时间:2022-07-25 热度: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二十三(河北邯郸·承包地):行政不作为,区国土资源局被责令限期答复
【事实概要】
赵先生、艾先生、陈先生、耿女士系邯郸冀南新区杏园营村民,由于其在本村的承包地遭到破坏,遂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8年7月3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函复称,所申请的地块尚未征收。
2018年7月12日,赵先生、艾先生、陈先生、耿女士向邯郸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寄送了查处申请函,要求查处对其杏园营村承包地块上存在的违法用地行为。邯郸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收到查处申请函后超过两个月仍未对上述违法用地行为予以查处。四位申请人遂就邯郸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6月13日,一审法院判决邯郸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限期两个月内履行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
邯郸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赵先生、艾先生、陈先生、耿女士的承包地遭到破坏,故申请对违法用地行为予以查处。邯郸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两个月仍未作出任何答复,亦未进行查处,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系违法行为。
2020年1月2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部分:“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部分:“限被告邯郸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针对原告的申请履行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为“限被告邯郸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针对原告的查处申请给予书面答复。”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所申请事项经查明不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应答复公民。如遇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既不做出任何答复,亦不履行职责,当事人可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职责,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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