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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管齐下,拆迁律师不战而胜助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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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管齐下,拆迁律师不战而胜助拿补偿

发布时间:2019-05-31 热度:

案件概要

贾某是浙江省某市的市民, 2017年年底,贾某的房屋被划人了某基础设施综合开发项目的拆迁范围,某市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贾某的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街道办事处声称按照拆迁政策和评估结果,贾某271.76平方米的房屋可以置换一套235.88平方米的房屋,街道办事处将先行为其提供一套面积为140.17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剩余95.71平方米由期房进行安置,街道办事处会以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支付这一期房的安置过渡费,直至期房交付贾某使用为止。
大房变小房,“越拆越穷”这一拆迁结果出乎贾某预料,也无法接受。权衡再三,他决定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8年,贾某正式委托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燕薪律师作为自己的维权律师,走上了维权之路。

办案经过

第一招:开局之战,写给街道办的律师函
但凡尚处补偿协商阶段的案件,律师的“舞台空间”都是很大的。介人案件伊始,燕薪律师即向街道办事处发出一封《律师函》,列明三大主旨:贾某的拆迁补偿事宜已由律师全方位介人;不希望发生违法拆迁,否则将保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建议拆迁双方友好协商以定纷止争。
第二招:不战而胜,拆通复议与信息公开不作为诉讼
继《律师函》发出之后,燕薪律师分别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某市人民政府递交了公开涉案项目的征地批文、拆迁许可文件的申请。随后,某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涉案项目拆迁许可文件。然而,投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征地信息申请却如同泥牛人海,杳无回音……
燕薪律师一方面就涉案项目拆迁许可文件,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指出《某市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的六大违法点:①地方政府介人土地一级市场开发违法;②新区拆迁办公室是违法的行政许可主体;③贾某房屋所在地块为国有土地,作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违法;④以拆通规避拆迁许可法定程序违法;⑤拆迁实施单位资质违法;⑥拆通中占地面积一栏、有效期一栏空白,形式违法。
另一方面,燕律师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按贾某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其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不作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信息公开责任。
一个行政复议与一个行政诉讼,形成一座“压力场”,使得街道办事处登门造访贾某,经谈判协商,拆迁方给予了贾某满意的新补偿安置方案。

来硕提示

地方政府介人土地一级市场开发,是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然而,本案这种区政府成立拆迁办,公然以“基础设施综合开发项目”为名行倒卖土地之实的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城市土地毕竟有限,紧邻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无疑将使开发商趋之若鹜。
在这样的地方搞开发,一则如前文所述,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目前没有一部自成体系的征收法或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来规范,既然立法的“手臂”还没有伸到这里,那么就可以由地方政府的行政大权说一是一说二是二了;
二则,我国法律与社会政策尚且没有对各级地方政府形成一套清晰的、有力的制约机制,地方政府的违法成本很低;
三则,城乡结合部与城中村虽然尚且不叫“城市”,但毗邻城市的地理优势使其土地升值空间巨大,而它们尚未摘掉的“集体土地”的帽子又使得它们价格低廉。
面对前方的暴利诱惑,也不见有后方的违法顾虑,地方政府选择动用行政大权全力配合开发商搞拆迁就“违法有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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