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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复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吗?

《28号土地管理决定》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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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复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吗?

发布时间:2019-12-24 热度:

《28号土地管理决定》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本条规定实质上是要求征收人主动询问被征收人是否有异议,而不是被动等待异议投诉、复议或诉讼。在此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要特别注意的是,告知工作一定要达至农户,仅通知到村委会,村委会没有转达给各农户,征收单位也没有另行告知农户的,属于告知程序履行不当,构成行政程序违法。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也指出,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征地拆迁是关乎百姓生存的大工程,知情权和听证权作为农民的基本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侵犯。而这也是公平、公正、有序开展征地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保障。作为被征收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也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既可以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又可以就涉案的征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行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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