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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户口迁回"遇征地拆迁补偿问题,该如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外嫁、户口迁回"遇征地拆迁补偿问题,该如

标题所指的外嫁女、毕业户口迁回、入赘等情况无任何歧视之意,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情况,如已经嫁人但户口仍保留在娘家;毕业时候户口迁到学校,后来又迁回农村;上门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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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户口迁回"遇征地拆迁补偿问题,该如

发布时间:2020-01-10 热度:

标题所指的“外嫁女、毕业户口迁回、入赘”等情况无任何歧视之意,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情况,如已经嫁人但户口仍保留在娘家;毕业时候户口迁到学校,后来又迁回农村;上门女婿等。也就是户口在村上,说的再直白一点就是指“非土著”。这种情况下,遇到征地拆迁,很多地方存在少分配甚至不分配的情况。现在我们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等行政诉讼案件的来硕律师团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争议要点
1、合法有效
少分配还是多分配甚至不分配,分配方案在村民自治范畴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否则将是司法权侵犯村民自治权。
2、应均分
既然户口在村上,那就是本村村民,应该同等村民待遇,均分是对的。村民自治也应人人平等,不应该侵犯组织成员。
3、不应受理
如何分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事,是均分还是实行差别待遇,属于村民自治范畴里的事务,司法无权干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正式体现了此种考虑,所以按照这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受到差别待遇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这里我们认同第2点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是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的这个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说的是:土地补偿费已经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定原则,确定拟在集体成员范围内进行分配的数额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针对该数额提出异议的情形。比如,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土地补偿费220万元,经民主议定,决定将其中的150万元用于分配,余留70万元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应当把全部的220万元都用于分配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前述规定不予受理。司法解释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在于,该决定是集体经济组织综合考虑本组织的实际情况,经民主议定而确定的,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并未超出村民自治的合理界限。对此,司法权无须也无权进行评价乃至审查,否则即属于司法权对村民自治的过度干预。
但就文章开始讲的这类特定人群,其与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了该特定人群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全然不同。土地补偿费是对由于土地征收而失去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共有,据此,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共同。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分配权。同时,一般来讲,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换价值(即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多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与否没有关系,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按照成员权论,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来说,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应当是均等的。而认定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唯一依据是户口。因此,对这一人群的少分甚至不分都没有法律依据。即便说该分配方案是经村民大会民主议定,但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来说,俨然成为“多数人欺负少数人”。村民自治不能无限自治,绝对不能超越法律法规。通过村民自治制定的分配方案效力受法律保护的前置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该分配方案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任何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人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物权法》第63条第2款已有明确规定,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也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所以本文所提该少数群体诉诸法律依法维权是有理有据有法规可依的。
现在随着国家建设的加速,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多发。导致民转刑案件甚至群体性时间多发,究其原因就是很多人误读、误解农村自治这一中国特色制度情况。过渡放大村民自治的范围。就本文所述情况中的1、3点意见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的不予受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错误适用。此类纠纷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建议您遇征地拆迁时候一定要找专业对口的律师来帮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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