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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占地,诉国土资源局不作为

案件简析 在陕西省某县某村,200多户村民的2000亩土地包括宅基地和承包地被当地政府占用,村民们对此非常恼火,在律师的帮助下,他们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试图了解土地被占用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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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占地,诉国土资源局不作为

发布时间:2019-02-22 热度:

    案件简析
    在陕西省某县某村,200多户村民的2000亩土地包括宅基地和承包地被当地政府占用,村民们对此非常恼火,在律师的帮助下,他们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试图了解土地被占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针对200多户村民的土地,陕西省人民政府曾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作出过4个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涉及1023.375亩土地,将这200多户村民所在的宅基地和承包土地列入征收范围之内。村民们这下清楚了,多占的大约1000亩土地违法的占地行为了。
    他们向所在市的国土资源局发去申请,要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但是经过了两个多月,还是毫无消息。村民代表后来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土地征收方面的专业律所,随即很快就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办案经过
    根据实际情况,律师立即向被申请方的国土资源局所在的当地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该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不作为,不知是区法院为了庇护被告国土资源局,法院竟以不动产纠纷,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虽然一审吃了闭门羹,但这并不会结束,凭借深厚的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他们又发起了上诉,指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虽然是与不动产有关,但是我方起诉的是被告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并没有针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进行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深层次诠释,一审法院的裁定已经站不住脚了,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撤销一审裁定,要求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相关法律解读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不动产专属管辖制度的规定。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地规定某些种类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并无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之所以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考虑便于法院实地了解不动产的情况,如面积大小、所处的地址等,对行政诉讼而言,之所以发生不动产类的行政诉讼是基于我国物权变动规则遵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行政机关登记为要件。如果主管机关在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相对人有权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最后总结
    行政不作为反映行政机关怠于行使权力的行政形态,行政不作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未依一定程序为结论性的意识表示。这一外在表现形式决定了行政不作为本身未对不动产的权属发生直接影响或对不动产权属作任何判断,因而对受理法院而言,不存在借助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理便利方便审理的需要。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集中在当事人是否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申请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是否履行职责的事实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即有相近的观点,其规定“对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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