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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土地政策,全力保障乡村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皖国土资〔2018〕103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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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土地政策,全力保障乡村

发布时间:2019-02-28 热度: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皖国土资〔2018〕103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引领作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提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意见:
    一、全力保障乡村振兴用地
    1.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各地要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文风貌的前提下,统筹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用地需求,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细化土地用途管制,助推美丽乡村建设。
    2.不断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市、县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农业建设和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将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临时性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3.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对盘活存量成效突出的市、县,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4.鼓励农村土地复合利用。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农业结构调整仍按耕地管理;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
    二、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5.加快农村土地整治步伐。大规模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严守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建设标准,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6.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按照“规划先行、计划周密、方案严密”的总体要求,以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为宗旨,通过将空心村、空心房等废弃宅基地,或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通过有偿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建立收益返还机制,将所得收益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
    7.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统筹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合理安排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地质公园及地质遗迹保护、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恢复和提升乡村生态环境,助推乡村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不断增强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8.服务重点光伏扶贫项目。对重点扶贫光伏发电项目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对永久设施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按原地类认定。
    9.实施差别化扶贫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地质勘查等项目和资金向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倾斜,支持贫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跨县域交易;国家认定的深度贫困县,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边建设边报批;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原则上不受年度指标限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按规定跨省调剂使用。
    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0.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平衡好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11.推进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鼓励试点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要以存量用地为主。试点城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化用地管理环节,对宗地供应计划、签订用地合同、用地许可、不动产登记、项目开竣工等环节实行全流程管理。
    12.加快开展房地一体发证。各地要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并构建与不动产登记平台相连的数据库,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提供数据基础。对于“一户多宅”、超面积占地或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在“遵照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公平合理”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相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依法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切实维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十九大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积极主动研究政策,强化资源要素支持和制度供给,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协同配合,形成乡村振兴工作合力。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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