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31110000085502922T
您当前位置:主页 > 维权指南 > 其他维权 >
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主体都有谁?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主体都有谁?

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有权成为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主体的部门有哪些?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13717865152 立即咨询

电话回拨服务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分享:

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主体都有谁?

发布时间:2019-07-01 热度:

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有权成为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主体的部门有哪些?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就是说新条例实施后,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和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则是具体的组织实施者。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 www.wenxinchaiqian.com


关闭窗口
上一篇:怎样才能拿到符合心意的拆迁补偿?
下一篇: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有哪些

相关阅读

固定电话010-64252899

北京市朝阳区国创产业园6号楼F201

手机13601297308

微信号:wenxinchaiqian

手机13717865152

微博: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