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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章建筑的若干小知识,你必须得知道!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关于违章建筑的若干小知识,你必须得知道!

一、违章建筑的权属问题: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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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章建筑的若干小知识,你必须得知道!

发布时间:2019-09-18 热度:

一、违章建筑的权属问题: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违章建筑因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不能产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设人因此对违章建筑不享有物权权益。
二、违章建筑的租赁问题:
(一)违章建筑不得租赁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5、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三)违章建筑的租金处理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249号判决中认为,即使建筑未取得审批,承租人对该部分占有使用,仍应按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
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裁判要旨: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间,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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