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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硕说案|口头承诺补偿未执行,镇政府拆迁行为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来硕说案|口头承诺补偿未执行,镇政府拆迁行为

案件简析 周先生在吉林省XX县镇上拥有房屋并办理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500多平方米,该房屋用于酒店经营10多年,是周先生一家收入的唯一来源。 因政府XX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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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硕说案|口头承诺补偿未执行,镇政府拆迁行为

发布时间:2019-12-02 热度:

案件简析
周先生在吉林省XX县镇上拥有房屋并办理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500多平方米,该房屋用于酒店经营10多年,是周先生一家收入的唯一来源。
因政府XX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周先生的房屋面临拆迁,在镇政府口头允诺退后15米建房并继续经营酒店的情况下,周先生于2017年11月15日与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并领取了补偿款,房屋于2017年12月23日被政府拆除。

然而等到周先生要求政府履行承诺允许建房时,却遭到了政府的拒绝,在数次交涉无果后,周先生想到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随即经过多方打听和比较,来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办案经过
在燕律师接受了周先生的委托之后,先是对周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以及实地调查,决定首先启动信息公开法律程序,以调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于是,数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分别邮寄到不同的政府部门,以等待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决定下一步法律程序。
获悉XX县人民政府对此次房屋拆迁没有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燕律师随即决定对房屋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纸行政起诉状递交到XX县人民法院,将XX县镇政府推上被告席。XX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作出判决如下:被告XX县镇政府拆除原告周先生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周先生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随后也获得了满意的拆迁补偿。
最后总结
在周先生的案件中,关键点在于《房屋拆迁协议书》的前置性条件违法,那么政府依据该协议书拆除房屋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可知,征收周先生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需要XX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中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XX县人民政府没有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故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可知,《房屋拆迁协议书》的前置性条件违法,根据该协议书拆除周先生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被XX县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在本案件中,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确认镇政府根据《房屋拆迁协议书》拆除周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被拆迁人在政府的“威逼利诱”,已经签订过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通过律师的具体分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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