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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门有权成为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主体?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哪些部门有权成为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主体?

提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哪些部门有权成为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主体? 来硕拆迁律师答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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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门有权成为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主体?

发布时间:2020-07-28 热度:

提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哪些部门有权成为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主体?
来硕拆迁律师答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和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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