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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律师: 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

事实概要: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团队此前代理的河南省商丘市中州世贸商城项目违法强拆案又有了新进展,今天为大家推荐的这个案例讲述的正是该强拆案的后续故事。 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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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律师: 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

发布时间:2020-02-20 热度:

事实概要: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团队此前代理的河南省商丘市中州世贸商城项目违法强拆案又有了新进展,今天为大家推荐的这个案例讲述的正是该强拆案的后续故事。

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案情:多年前,委托人孙某某等人各自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310环岛摩托车市场的商铺用于经营,2016年初,因商丘市梁园区中州世贸商城项目建设需要,该摩托车市场内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当时周边商铺的市场价格至少在每平方米八千元,而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却是每平米低于两千元,差距之下孙某某等人始终未能与区政府达成一致。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梁园区政府陆续拆除了孙某某等人的房屋,面对这一系列的行政强制行为,来硕律所周彤律师协助委托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之前我们分享的案例就讲到了这里,现在我们继续为大家讲述后面的故事……

办案掠影:

2016年底,我们的委托人拿到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后,在接下来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他们都希望能够与区政府协商此事,然而区政府表面应承着,实际上却是一拖再拖,转眼就来到了2018年,区政府仍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

2018年4月,在周律师的指导下,孙某某等人正式向梁园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但是他们的赔偿申请却如石沉大海般未得到任何回应。面对区政府的沉默,我们只能主动出击。6月,周律师起草了行政赔偿起诉状,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庭审过程中,周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特别强调了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概念,不应当将二者混同,并详细论述了区政府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各项赔偿责任,但区政府却坚持认为其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涉案房屋承担补偿责任。特别是在确认房屋价值这一问题上,双方出现了严重的分歧,周律师认为应当以实际赔偿时作为评估时点,以市场价确认案涉房屋的价值,而区政府认为应当根据其提供的房屋价值初步评估结果表中所载每平方米859元这一单价作为计算案涉房屋价值的依据。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为了进一步明确案涉房屋的价值,周律师向法庭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

等待法院判决的过程对每一个原告来说都是十分漫长的,周律师也只能宽慰大家要对法律充满信心。

半年之后,2019年3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针对我们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回应称,因涉案房屋所占压的土地系集体土地,标的物已灭失,缺少估价必要材料,房地产评估机构无法评估。同时,一审法院依职权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取了商丘市区新建商品房及二手房2016-2019年均价情况表,根据该表显示,2018年商丘市梁园区二手商业房交易均价为每平方米6321.89元。并向商丘市国土资源局调取了商丘市梁园区310环岛附近土地出让价,根据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情况说明,按照2017年第三季度执行的区片地价,梁园区310环岛附近土地出让地价为每亩190万元。

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价值损失作出了如下评判:“本案涉案房屋所占压的地系集体土地,但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原告主张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房屋价值补偿,本院予以支持……因其未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在对其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时,应当将该部分的土地价值扣除。”

虽然一审判决支持了我们大部分的主张,但是对房屋价值的计算直接采用市场均价扣除地价这一方式进行还是过于简单粗暴了。同时,一审判决还存在遗漏了部分原告提出的自建房损失的赔偿等问题。周律师立即针对每位委托人遇到的不同问题,分别起草了上诉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周律师主要围绕房屋价值损失赔偿问题、自建房损失赔偿问题以及征收奖励损失赔偿问题等几个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

2019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涉案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经营用房的性质,参照赔偿案件处理时当地二手商业用房交易均价、并适当扣除土地价值来确定房屋价值,并无不当。因双方均认可自建房屋的存在,对于该部分损失梁园区政府应当予以适当赔偿。而征收建立系政府鼓励被征收人尽快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时完成搬迁工作,而给予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的额外奖励,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河南省高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了自建房损失的赔偿。但是对我们提出的扣除地价问题以及征收奖励损失问题却未予采纳,这也成为了本案最大的遗憾。

在周律师的指导和协助下,我们的几位委托人通过这一行政赔偿诉讼,最终分别获得了90万至319万的赔偿款,这一结果与最初律师介入案件时委托人可能获得的补偿金额相比提高了近三倍。

两个月后,梁园区政府将赔偿款足额支付到位,至此,本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拿到人民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生效判决后,申请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被侵权人一定要把握好时间,切莫错过。

另,笔者对本案的判决是持有不同观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这一规定,对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予以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程序中领取了房屋所在地块对应的土地补偿款的情况下,才需要将已经领取过的土地补偿费用扣除。但是在本案中,涉案地块并未进行过征地补偿安置,委托人并未依法获得对应的土地价值,故对涉案房屋价值的确定应当直接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计算,不应当再额外扣除土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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