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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黄石港区九厢地片房屋征收的决定
经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黄石港区九厢地片的房屋,由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按《黄石港区九厢地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九厢地片东与新闸港口交接,南与鄂州花湖毗邻,西有大型企业网安科技,北连接黄石大道延伸段。
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黄石港区九厢地片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从2018年8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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