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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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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23 热度:

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岳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岳政〔2014〕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附件: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8月8日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拆工作),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征拆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含屈原管理区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征拆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征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改、财政、审计、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规划、房产、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拨付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下简称征拆资金),责令限期腾地等工作。市城区的征拆资金概算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审查;县(市)及屈原管理区的征拆资金概算由相应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按规定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的除外。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应当将征拆资金概算总额的80%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门征拆资金专户,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征拆资金应当全额存入征拆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征拆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不得擅自变更。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
第六条
建立征拆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周期和幅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征拆工作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要依法接受查询。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征拆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
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章实施程序
第九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申请听证的途径、联系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将公告张贴至拟拆迁的具体房屋。
第十条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需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应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听取意见并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要求。现状调查工作结束后,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确认的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编制项目征拆资金概算报告,报市、县(市)或屈原管理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审查意见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
第十一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布《预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地转让、房地产抵押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办理休闲农庄、特种养殖相关手续;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七)其他有碍征拆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
12个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预征地公告程序完成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申报《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征地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并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用途、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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