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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由项目业主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农转用、征收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时应明确告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征地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市区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拟定房屋补偿方案。
四、集体土地征收获批后,征收土地公告应明确征地范围内房屋同时征收,并告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实施。
五、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屋征收的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被征收人应当依协议腾房交地。
六、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经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价值进行评估,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日。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价值评估报告后,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八、被征收人对相关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以鉴定认可的估价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九、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明确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要求被征收人腾房交地。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和理由;
(二)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争议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决定;
(三)责令交出土地的依据、理由;
(四)告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五)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机关名称、日期并加盖公章。
责令交出土地的期限不得少于15天。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被征收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腾房交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作出履行腾房交地催告书。被征收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十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催告,被征收人仍拒不腾房交地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本意见第六至第十一条规定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承担的具体工作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等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
十三、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外以及各县(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今后与国家、省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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