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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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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发布时间:2019-07-30 热度: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镇,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居住房屋类(重置价)、地上附着物类、水产品(养殖业)类、短期生作物类、苗木花卉果树类等五大类的补偿,各类补偿按附件标准及有关说明执行。
  二、在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与违章建筑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各类补偿标准的解释由博望区征管局负责。
四、本次印发的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马博政办〔2013〕106号)和《关于调整博望区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博政办〔2016〕8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印发前已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2016年9月24日
 
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
一、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
(一)区片综合地价标准:44400元/亩
(二)征地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下列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区政府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业人口安置条件的,一次性发给1.5万元安置补助费;
2.无固定工作或无稳定收入的自费农转非人员、原征地撤组转户时不满16周岁未安置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8000元。
二、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别 品种 补偿标准 备注说明
蔬菜 专业蔬菜 1650 一般蔬菜按70%计补
水生蔬菜 1450 藕、茭、菱等
粮油
作物
水稻 1300  
小麦、山芋、玉米、豆类、芝麻、花生 1000  
油菜 950  
经济类
作物
甘蔗、棉花、西瓜、
香瓜、草莓
1300  
鱼类 精养鱼 1300  
鱼苗塘鱼苗 1400 放养2年以上不补
一般塘鱼 1100  
果园 果园、茶园 1500  
桑园、竹园 1500  
葡萄 6000 含葡萄架1000元/亩
 
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种类 圆径(厘米)离地面
一米处量取
补偿标准 备注说明
一般
树木
10以下(不含10) 3 1、树高1米以下每棵补偿2元。
2、花木指木本花,草木花不予补偿。
10-20 8
20-30 15
30-40 25
40以上
果树 10以下(不含10) 7 每株占地不足2平方米的,按2平方米一棵计算
10-20 15
20-30 30
30-40 60
40-50
50以上
观赏
树木
1、名贵观赏树木按园林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认定。
2、一般应予移植,并支付移植费用;无法移植的,价格由园林部门认定。
 
四、桥梁、沟渠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说明
水泥桥   934元/平方米 按桥面面积计算
砖桥   600元/平方米 按桥面面积计算
简易水泥板桥   348元/平方米 按桥面面积计算
水泥渠   62元/平方米  
标准垃圾池   700元/平方米  
农田小型灌溉涵闸   443元/平方米 含基础工程
片石护坡   116元/立方米 含基础工程
水泥下水道   12元/平方米  
下水涵管 直径0.23米 23元/米  
直径0.6米 70元/米  
直径0.7米 85元/米  
直径0.8米 94元/米  
直径1米 120元/米  
动力电增容
(含变压器)
  根据发票额×70%折旧补偿  
配电柜   按现行行业标准×70%折旧补偿  
农用三相四线 元/档 3400 含杆·线
照明线路 元/档 900 含杆·线
钢架大棚(含膜) 元/亩 5000  
竹架大棚(含膜) 元/亩 2400  
喷灌设施 自动 元/亩 8800 被征专业蔬菜地范围内的喷灌设备和辅助设施
涵灌 元/亩 4500
围墙 砖砌 元/平方米 70  
石砌 元/平方米 45  
土夯 元/平方米 10  
室外水泥地坪 元/平方米 45  
水井 机井 元/口 1100 井深10米以上,每超1米加价10%
手工 元/口 650
土灶 元/口 400  
水泥路面 元/平方米 48  
沥青路面 元/平方米 40  
碎石路面 元/平方米 17  
粪坑 砖石 元/立方米 45  
土坑 元/立方米 10  
铸铁自来水管 寸/米·元 按现行行业标准×70%折旧补偿  
镀锌自来水管 寸/米·元 按现行行业标准×70%折旧补偿  
说明 1、人工开挖无设施沟渠不予补偿。
2、上述表中未列入项目参照相近标准确定
 
 
 
 
 
 
 
 
 
 
 
 
 
 
 
 
 
 
 
 
 
 
 
 
 
 
 
 
 
 
 
 
 
 
 
 
 
 
 
 
 
 
 
 
 
 
 
 
 
 
 
 
 
 
 
 
 
 
 
 
 
 
 
 
 
 
 
 
五、重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
等级
房屋类别 结构特征 补偿标准 备注
第一类 楼房
(二层或二层以上)
有地梁、圈梁、构造柱、楼顶、楼层构造 740-850 框架、层顶现浇执行上限,无框架、层顶现浇执行中间档,砖混、预制执行下限
第二类 平房 有地梁、圈梁 530-640 平顶现浇、有地梁、圈梁执行上限,平顶预制执行中间档,普通瓦顶执行下限
第三类 简易房 砖墙、石墙、土墙 160-220 砖墙执行上限,石墙执行中间档,土墙执行下限
 
六、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说明
防盗门 元/平方米 105 拆移费
铁栅门、钢门 元/平方米 50 拆移费
卷闸门 元/平方米 50 拆移费
铝合金门、窗 元/平方米 45  
室内、外墙瓷砖 元/平方米 50  
三合板墙、顶 元/平方米 30  
内墙墙纸(布) 元/平方米 15  
纱窗纱门 元/副 30(含框)
15(不含框)
 
简易天棚 元/平方米 5  
纤维板墙、顶 元/平方米 12  
外墙干粘面、水刷石 元/平方米 15  
水磨石地坪 元/平方米 30  
内墙油漆 元/平方米 5  
喷塑、喷涂、乳胶漆 元/平方米 15  
塑料扣板 元/平方米 15  
石膏吊顶 元/平方米 15 线条5元/米
 
地板砖 元/平方米 35  
木地板 元/平方米 94  
大理石、花岗岩地坪 元/平方米 70  
铝合金扶手 元/平方米 68 含玻璃拉板
不锈钢扶手 元/平方米 160 含玻璃拉板
瓷水池 元/个 110 含水管、龙头
水磨石水池 元/个 58 含水管、龙头
浴缸 元/个 300 含水管、龙头
座便器 元/个 70  
琉璃瓦 元/平方米 72  
雨棚 元/平方米 15  
自来水 元/户 140 含水表等设施
照明电 元/户 90 含开关等设施
 
 
 
 
 
 
 
 
 
 
 
 
 
 
 
 
 
 
 
 
 
 
 
 
 
 
 
 
 
 
 
 
 
 
 
 
 
 
 
 
 
 
 
 
 
 
 
 
七、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1.装潢补偿费按其主房补偿金额的 30%予以补偿,披房、附房不予装潢补偿,豪华装修的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2.电话、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给予移机费200元/台。
八、坟墓及祠堂迁移补偿
1.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及时办理登记迁坟。对无人认领的坟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认领的,按照无主坟处理。坟墓迁移补偿费用按民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坟墓迁移费
单穴:2500元,双穴:3000元。
3.征迁区域需迁移祠堂的,一律迁移至博望区宗祠文化园,实行还建方式进行安置。
九、住房征收产权调换及相关补偿
1.每个应予住房安置人员按40平方米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互不支付差价,未婚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有下列情形的,可增加产权调换面积20平方米:
(1)丧偶的一人户;
(2)已婚未育的;
(3)已达晚婚年龄,但未结婚的;
(4)已婚夫妇,夫妻一方符合安置条件,但配偶或子女不能享受安置的。
2.对于被征收人原合法住房面积(不含披房、附房)低于应调换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以600元/平方米的标准贴补差价,超出部分按不同类房屋的规定重置价予以补偿;
3.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对应户型(面积)调换,不得跨户型扩大面积。因安置房户型设计等原因,造成对应安置户型的安置房面积超出或低于应调换面积的,其超出或不足部分进行分档结算,5㎡之内(含5㎡)按照1600元/㎡进行核算;5㎡以上按市场价进行核算;
4.安置房跃层面积价格标准为600元/㎡,储藏室面积价格标准为700元/㎡。
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调换应安置面积的购房款,由用地单位支付。
  十、非住宅征收补偿
征收非住宅类房屋,对用地、建设手续合法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其中,被征收人为企业的,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凭证:
1.征收工业厂房,征收补偿标准按住房补偿标准结合各类结构层高计算补偿(附房、披房不加价);
2.被征收工业厂房中的设备、设施属破坏性拆除的以评估价给予补偿;非破坏性设备按评估价的5%给予搬迁补偿;
3.被征收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和企业搬迁费补助,合计按不超过拆迁企业房屋补偿总额的15%给予补偿;
4.凡属实际正在经营的一层沿街房比照经营性用房(有工商、税务执照)进行补偿安置,由项目指挥部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补偿方式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进行补偿;
5.对于生产性企业按政策进行货币化补偿。如确属正常生产,有维持生产发展需要的,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环保政策、运营条件且具备工业园入园条件的,可以申请优先进入博望区工业园租赁标准化厂房继续生产;
6.被征收企业在补偿协议签订后按协议规定时间完成拆迁,并经征收部门验收认可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征迁奖励费,奖励费标准按照30元/㎡计算。超出规定时限的,不予奖励;
7.征收学校、医院、敬老院、村委会(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用房以及宗教祠堂,应当按区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换,不需要重建或置换的,按征收非住宅房的补偿标准执行;
8.征收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征收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同类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的1.1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搬迁损失等其它补助;
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有关承租人补偿费用由被征收人支付。
被征收房屋仅具备用地、规划建设手续之一的,按规定补偿的8折计补;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十一、住宅搬家奖励费、自行过渡费补助标准
 

搬家费 标准(元/户) 500
自行过渡费 标准(元/人) 每人每月300元。过渡期为征收之日起至通知安置房交钥匙之日后3个月止。
搬家奖励费 符合住房安置户搬家奖励费标准最高为5000元/人,有合法住房无应安置人员的搬家奖励费标准为5000元/户。企业搬迁,给予企业一次性征迁奖励费,奖励费标准按照30元/㎡计算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由征收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设置分档时间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二、本次调整后的补偿安置暂行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且已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执行。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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