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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已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经市政府第 6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 11月 1日起执行。新标准实施前,已制定并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原方案执行。
2015 年10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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