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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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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

发布时间:2019-08-06 热度:

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关于印发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保障办〔2015〕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原则。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从房地产项目中选购房源,搭建房源交易平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  目标责任。根据我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2014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和自治区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崇左市壶城棚户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壶城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实施主体,负责安置房源的采购工作。江州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负责协助市壶城公司编制采购计划,负责房源信息公开和房源分配工作。市住建委作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搭建主体,做好采购房源的信息录入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条件和采购方式
第五条  购买现存商品房安置房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通过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程序采购,采购的房源必须符合《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实施方案》设立的条件,必须是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的、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齐全的,且房源质量保证,房产和土地必须没有纠纷和抵押。
协议购买项目房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通过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程序采购,采购的房源必须符合《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实施方案》设立的条件,必须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已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用地或者已经同政府协议取得作为房地产配套用地,近期需要开发建设的项目;企业资金保障,信誉状况良好,确保能按相关协议按期交付使用的项目。
第六条  安置对象。属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并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居民。
第七条  以购代建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购买现存商品房和协议购买项目房源等两种方式。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八条  编制安置住房“以购代建”计划。江州区人民政府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年度任务,开展城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调查摸底工作,按照安置对象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计划方案中应明确“以购代建”房源区位、套数、户型、面积等。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确定购房区域、套数和价格标准。市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指挥部具体负责房源采购工作和监管工作,组织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壶城公司等相关部门开展房源采购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将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年度计划目录,市壶城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投标形式依法开展房源采购。
第十一条  市壶城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批复文件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企业项目进行评分。从项目的区位、价格、公摊比率、容积率、停车位、绿化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评分标准参照《评分办法》附件),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标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采购单位代表不能超过1人(必须为本单位职工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对技术标的评审,由技术标评委独立打分,各分项得分以各评委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确定;专家评委从法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  中标结果及公告。在招投标工作完成三个工作日内,由市壶城公司将结果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并与中标房开企业签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集中采购协议》。 
第四章 安置分配
第十五条  安置房源价格。棚户区改造对象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取得采购房源的,以政府投资建设棚户区(一期)工程成本价(2280元/㎡)为基准价,政府财政最高补贴不得超过500元/㎡。如果采购价格等于或低于2780元/㎡(即:基准价2280元/㎡+政府财政最高补贴500元/㎡=2780元/㎡),由政府负责结算;如果采购价格高于2780元/㎡的,超出部分由安置对象负担。
第十六条  采购房源信息公布。由市壶城公司和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布采购房源信息,包括采购房源的区位、套数、户型、面积和采购价格。
第十七条  组织选房。市壶城公司和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安置对象进行选房,按照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先后顺序,分批次由被安置人在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房源信息平台内自由选房,选定安置房源后,由被安置人与壶城公司签订《选房确认书》。
第十八条  被安置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房确认书》与房源出售单位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购房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社会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实施“以购代建”所产生的评估等费用列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成本,按规定列支。
第二十条  以购代建“购买现存商品房”的资金支付流程:
壶城公司根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集中采购协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使用专项贷款资金支付购房款,审批通过后,该专项资金拨付至壶城公司,壶城公司根据安置户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并按照有关程序将相应款项拨付至房源提供单位。
第二十一条  以购代建“协议购买项目房源”的资金拨付流程:
壶城公司与中标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政府采购房源的套数以最终被安置户确认的套数为准。购买房源项目达到交付条件后,壶城公司根据被安置户的《选房确认书》与被安置户结算安置购房差价,核算资金需求数,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使用专项贷款资金支付购房款,审批通过后,专项资金按照有关程序拨付至房源提供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安置人购房付款结算方式。被安置人凭借产权调换协议及有关材料,与安置房提供单位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按有关约定缴交相关费用。壶城公司根据《房屋买卖意向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与房屋出卖人结算有关款项、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安置住房面积差异结算方式。在政府购买的商品房安置住房中选择安置住房的,所选安置住房面积大于应得安置住房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政府采购价格由被安置人与房屋销售企业结算;所选安置住房面积小于应得安置住房面积的,不足部分的面积,按政府投资建设棚户区成本价由壶城公司补足房款给被安置人。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税务、物价、国土、规划、住建、人防、工信委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棚户区以购代建政策和《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实施方案》,对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项目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所辖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评分办法  
 
评分标准 评审技术指标  评审标准  
 评分标准    (满分100分) 投标楼盘商品房区位    (满分20分) 1.商品住房位于城南区得20分;                 2.商品住房位于江南区得17.5分;              3.商品住房位于江北区得15分。  
投标报价低于当季度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均价降价幅度               (满分50分) 计算公式:                                   投标报价比当季度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均价降价幅度=(1-楼盘投标报价÷当季度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均价)×100%。降价幅度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可加2分。最高可加50分。  
 公摊面积比率            (满分10分) 计算公式:                                   公摊面积比率=(1-套内面积÷建筑面积)×100﹪                                         a.公摊面积比率在0~7.99﹪的得10分;          b.公摊面积比率在8﹪~14.99﹪的得9分;         c.公摊面积比率在15﹪~23.99﹪的得8分;       d.公摊面积比率在24﹪以上的得6分。  
   容积率                 (满分10分)                                               a.容积率在1:1~1:1.9的得8分;                b.容积率在1:2~1:2.9的得10分;                 c.容积率在1:3以上的得8分。  
  停车位比率            (满分5分) a.停车位比率在1:1.5以上的得5分;              b.停车位比率在1:1.49~1:0.7以上的得4分;       c.停车位比率在1:0.69以下的得3分;  
   绿化率                  (满分5分) a.绿化率在40%(含)以上的得5分;            b.绿化率在40%~31%的得4分;                 c.绿化率在30%~21%的得3分;                 d.绿化率在20%以下的得2分。                  
加分项目(满分15分) 对崇左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在当地开发业绩(满分15分) a.按企业在崇左市区投资额计分:上一年度企业或集团或同法人公司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加1分,增幅每超过1个亿元的再加1分,总分可加5分; 
b. 按企业纳税额计分:上一年度企业纳税额达到1千万元以上的加1分,增幅每超过1千万元的再加1分,总分可加5分;
c.已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按期交付使用1个项目加1分,最多加5分。
 
备注:房源投标报价应参照政府投资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际测算价,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如减免土地出让相关规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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