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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个人自建房安置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个人自建房安置补偿暂行规定的》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个人自建房
安置补偿暂行规定
为加快崇左市中心城区老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步伐,完善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个人自建房安置补偿政策体系,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崇左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崇左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个人自建房的征收补偿评估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崇左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计费造价基数的通知》,结合专业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结果,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个人自建房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标准调整如下(补偿评估标准不含土地价格和装修补偿价格):
(一)框架(钢筋混凝土)结构 1650-1800元/㎡;
(二)砖混(混合)结构 1500-1650元/㎡;
(三)砖木(砖瓦)结构 1000-1100元/㎡;
(四)层高小于2.2米(不含)的框架(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混合)结构参照砖木(砖瓦)结构进行评估。
前款四种结构房屋按建成年份折旧,2010年(含)后建成的不折旧,1995年(不含)以前建成的按同类最低价评估补偿,1995年(含)至2010年(不含)建成的,按内插法计算折旧。
(五)檐高小于2.2米(不含)的砖木(砖瓦)结构房屋及简易结构等其他附属建(构)筑物参照《崇左市城区(工业园区)建设征收(用)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简易结构和其他附属建(构)筑物进行评估,不再考虑折旧。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
直接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0%奖励。
三、商铺的安置房源及安置方式
产权置换商铺的安置地点和房源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小区的临街商铺和政府采购的其他开发小区临街商铺,安置地点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选择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点临街商铺的,按征收商铺面积1:1进行置换,超出部分按同等地段市场评估均价结算差价,不足部分按被征收商铺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二)选择在其他开发小区临街商铺的,按等价置换原则安置。开发小区的商铺价格以政府采购价为准,被征收商铺以市场评估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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