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09 热度:
清河、清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规[2011]5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装潢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和花草、苗木、树木补偿):
清河区、清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为8万元。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具体条件按淮政规[2011]5号文第二十条执行。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标准:10元/平方米•月(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补助。
(2)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
(3)选择产权调换的:
①过渡时间计算: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过渡时间出现零星天数时,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②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一般不超过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小高层、中高层建筑(7-18层)的一般不超过30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19层及以上)的一般不超过36个月。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其它规定: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放弃安置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淮安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用途 | 计量单位 |
补助标准 (元) |
备 注 |
商业营业用房 | 平方米 | 10 | 餐饮业按铺面营业面积的70%计算搬迁补助费。 |
生产用房 | 平方米 | 20 | 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
办公用房 | 平方米 | 6 |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
仓储用房 | 平方米 | 12 | 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不足100%的,搬迁补助费总额按与实际物资堆储容量同比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