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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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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9-07-09 热度:

清河、清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规[2011]5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装潢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和花草、苗木、树木补偿):
    清河区、清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为8万元。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具体条件按淮政规[2011]5号文第二十条执行。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标准:10元/平方米•月(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补助。
    (2)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
    (3)选择产权调换的:
    ①过渡时间计算: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过渡时间出现零星天数时,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②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一般不超过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小高层、中高层建筑(7-18层)的一般不超过30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19层及以上)的一般不超过36个月。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其它规定: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放弃安置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淮安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用途 计量单位 补助标准
(元)
备     注
商业营业用房 平方米 10 餐饮业按铺面营业面积的70%计算搬迁补助费。
生产用房 平方米 20 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办公用房 平方米 6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仓储用房 平方米 12 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不足100%的,搬迁补助费总额按与实际物资堆储容量同比例计算。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住宅房屋奖励标准: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不足5000元补足5000元;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在征收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应以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指房屋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下同)为基数,根据实际营业状况给予不超过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以非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补助标准:
    本通知所述被征收房屋生活配套设施是指为满足居住或使用的需要而与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或安装的各种设施,主要包括水表、电表、管道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空调等。具体拆装费补助标准见附表一。
    六、装潢补偿标准:
    本通知所述装潢是指被征收房屋外表的“修饰”,是被征收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主要包括天花板类、室内墙面类、地面类等。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七、附属物补偿标准:
    本通知所述附属物是指被征收房屋的附属建筑和构筑物,主要包含围墙、室外地坪等。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八、花草、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九、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布拆迁通告实施拆迁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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