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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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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9 热度: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系统征收土地政府信息(以下简称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阳光征地,依法行政,结合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征地信息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是提高征地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本要求;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省系统因征地信息公开不作为、不到位、不规范而引发了较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省厅高度重视,制定和出台了相关文件予以规范,但仍然存在答复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行,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正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因此,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规章制度,把深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转变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作风的重要举措。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保证征地信息及时公开
    1.认真落实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对拟征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现状调查的结果,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2.依法做好征地批准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两公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详实,公告的主体、程序和时限应当符合法律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未签字确认征地现状调查结果,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征地实施。
    三、主动公开征地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
    1.及时公开征地相关政策法规。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把征地信息纳入重点公开范围,首先要全面公开涉及征地的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内容,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认知征地政策。
    2.主动公开征地审批结果。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依法经省政府批准后,省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批准文件在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也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
    3.依法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申请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应当在被征地村、组公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经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依法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1.全面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当前,申请征地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的规定,不仅受理、办理、答复的程序和时限要合法,答复的内容也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对于申请人同时提出较多征地信息公开事项的申请,根据“一事一申请”原则,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做到一个征地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于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的征地信息,内容不明确或者表述不准确、不规范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对于申请人将征地信息拆分过细,一个政府信息可以涵盖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事项作适当归并处理。
    2.依法界定依申请公开范围。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征地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征地信息,属于国土资源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征地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会商,妥善处理。按规定不予提供征地信息的,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征地信息不得公开,但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受理申请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3.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行为。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征地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涉及征地政府信息的义务。向申请人提供的征地信息,应当是现有的,原则上不需要作出理解、解释或者是定性,但需要作区分处理的除外。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作重复答复。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网站、媒体、公报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4.妥善处理征地报批材料公开申请。对于涉及征地有关报批材料,特别是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一书四方案”等信息公开的申请,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依申请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申请人向省厅申请公开征地批文或者相关报批材料的,省厅应及时与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联系,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先行调查了解申请公开所涉地块是否被依法征收,是否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省厅依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答复处理:所涉地块被征收的,应当按规定向申请人公开征地批文;所涉地块未被征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有关征地报批材料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告知申请人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省厅;有关征地报批材料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公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省厅指定时间内不予提供有关征地报批材料信息的,由省厅直接提供。
    五、完善监督保障体系,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1.建立联络员联系制度。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确定一名征地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依申请公开征地信息的协调和落实,确保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络员名单报省厅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调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名单重新报送备案。
    2.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制度。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公开。对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发布或者提供涉密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健全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无故拒绝受理征地信息公开申请或者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的,省厅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在政府信息公开和依法行政考核中扣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8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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