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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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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7-15 热度: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为保障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封市近几年来的物价变动情况,经2011年11月4日开封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开封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已调整完毕,予以公布。具体补偿标准见《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附件1)。
    二、对本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调整未包括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其补偿标准有行业标准的以行业标准为准,没有行业标准的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文件规定,经济林补偿标准按照农林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对国家、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能源工程等重大项目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已经实施征收补偿或正在实施征收补偿的用地,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行辖区政府负责制,在辖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有序开展,征地前应及时予以公告。
    七、此标准适用于市属各区及开封新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八、 涉及国有农用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开封市征用郊区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1995〕91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对市土地房管局关于执行开封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请示的批复》(汴政文〔1996〕27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02〕58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用郊区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汴政〔2001〕2号)和原开封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对〈开封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个别条款修改的通知》(汴地房建字〔1997〕第1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开封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表一)(2011年8月16日).xls 开封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表二)(2011年8月16日).xls开封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表三)(2011年8月16日).xls   
          2开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说明.doc
 
附件:2
 
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
说  明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项目建设,避免土地补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等文件的精神,开封市在以往制定的具体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参照郑州、洛阳、平顶山、许昌、商丘等地市最新出台的补偿标准,结合国土、农林、统计、住建、水利、发改委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实际征地工作中目前采用的补偿标准,并考虑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认真调查分析后,据实调整了我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对具体补偿标准说明如下:
一、清点补偿
(一)房屋的补偿:
1.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征收农民房屋重新补划宅基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砖木结构的房屋按照400~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砖混结构的房屋按照500~5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2.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征收农民房屋的,被征地村组已没有土地给被征地农民补划宅基地的,对合法的建筑面积按房屋补偿标准上浮70%进行补偿,不再补划宅基地。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拆迁前已安排过宅基地的,不另划宅基地,补偿标准不再上浮补偿。
临街底层营业房按房屋补偿标准上浮100%进行补偿。营业房是指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之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3.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征收农民房屋的,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或迁村并居政策,并已纳入城中村改造或迁村并居范围的,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或迁村并居的政策执行。未纳入城中村改造或迁村并居政策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4.房屋室内外装修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5.空调、闭路电视、电话等设施拆移费用,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
(二)搬迁过渡费、搬迁奖金、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标准的调整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1.过渡安置的,过渡期限按12个月计算,每户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2.搬迁人(户)搬家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平方米补偿。
3.凡按征地公告确定的搬迁时间及要求进行搬迁的农民或城市居民按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80—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4.非住宅由于征地搬迁停产停业的,按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40元/平方米经济补助费。
(三)经济林的补偿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文件规定,经济林补偿标准按照农林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经济林的界定由农林部门界定,并由农林部门制定补偿方案,补偿费纳入总的补偿方案,由国土部门一并支付。
(四)青苗类补偿标准:
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的调整是依据2011年小麦的国家收购价格及2011年小麦的亩产量进行确定的。
二、大田包干补偿标准
大田包干补偿标准确定为8000元/亩。
大田包干包含的地上附着物为除建筑物、坟墓等以外的地上附着物。
大田包干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包括大田内的建筑物、坟墓等的补偿标准按照我市清点补偿标准执行。
三、对现行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原则上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没有行业标准的可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四、本说明未涉及的补偿标准,按照补偿标准表(附件1)中备注栏的说明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豫政〔2007〕19号)的规定,予以裁决。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六、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盖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抢栽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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