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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开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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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19-07-15 热度:

开封市机场东路南段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汴政〔2011〕110号)、《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汴政〔2012〕12号)、《开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汴政〔2016〕36号)等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范围:东至规划边界、西至规划边界、南至310国道、北至华夏大道。该项目共涉及约178户居民和公共单位,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
二、征收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汴政〔2011〕110号)、《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汴政〔2012〕12号)、《开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汴政〔2016〕36号)等有关规定。
该项目经市、区相关部门批准,已具备以下要件: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征收房屋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件;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2.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征收房屋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的文件;
3.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征收房屋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文件。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该项目房屋征收以禹王台区人民政府为主体,禹王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禹王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禹王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五、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六、补偿与安置
(一)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除特别规定外,可以享有自行安置补助。依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意见》有关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此基础上,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自行安置补助。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可在我市现行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自行安置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不高于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一次性货币化安置奖励。非住宅或被认定为“住改非”的房屋不适用本条款。
(二)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优先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
1.住宅安置房基本情况
目前筹备安置房源为:
(1)大河柳苑小区多层建筑
(2)中州机械厂小区中高层建筑
(3)嘉泰北苑三期小区中高层建筑
安置房户型图、面积、楼层、价格等相关资料,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办公现场一并公布。安置房面积最终以房屋竣工后测绘界定为准。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规范。
2.住宅房屋安置原则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原则上接近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根据面积接近原则,被征收人安置两套以上住房的,安置房楼层应高低搭配。安置房分层价格按楼层增减系数确定。
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结算
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包括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补助面积和其他规定的应安置面积。征收范围内同一被征收人的房屋应合并计算应安置面积,只享有一次异地安置补助面积。被征收人享受安置房市场优惠价格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
被征收人非单元式住宅安置为多层住宅的,应安置房屋每套无偿给予6平方米的套型补助面积。安置为中高层或高层住宅的,应安置房屋每套无偿给予8平方米的套型补助面积。
被征收人多层住宅安置为中高层或高层住宅的,应安置房屋每套无偿给予4平方米套型补助面积。
被征收人异地安置的,给予20平方米的异地安置补助面积,其中5平方米无偿给予奖励,另15平方米享受安置房的政府限定价格优惠。
结算方法: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结算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房政府限定价格的差价;套型补助面积和或异地安置补助面积按照上述规定结算;其他应安置面积按照安置房政府限定价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的市场优惠价格结算。
(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对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在此基础上,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自行安置补助。
(四)“住改非”的认定及补偿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事项前,已将其合法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且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其房屋的实际用途和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由区政府组织区建设规划、工商、税务、街道办事处(社区)、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确认。对此类房屋的补偿,首先按照住宅房屋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以此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给予安置;期房自行过渡安置的,按住宅发放临时安置费。
(五)直管公有房屋的补偿 
1.直管公有住宅的承租人参加房改未取得全部产权的,应依照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剩余部分产权,取得全部产权后按私有住宅给予补偿;不愿购买剩余部分产权的,按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扣除该部分房改款后按私有住宅给予补偿。
直管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未参加房改的,可先依照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后按私有住宅给予补偿。承租人不参加房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75%补偿给承租人,25%补偿给产权人,货币补偿自行安置补助费由承租人和产权人按上述比例分享;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按其承租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5%与所调换安置房的价值结算差价,结算方法按私有房屋产权调换的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人的应安置面积包括其承租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套型补助面积、异地安置补助面积。房屋征收部门应将直管公有住宅货币补偿的25%支付给产权人。
单位自管公有住宅可参照执行。
2.直管公有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产权人与承租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40%补偿给承租人,60%补偿给产权人。
搬迁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按规定标准对承租人计发。
(六)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该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合理、和谐征收的原则。
1.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逐户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标清图示,并拍摄照片等影像资料,固定证据,一户一档;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登记,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由发证机关认定;1984年航测图上有标识,砖木或砖混结构的建筑由市规划部门认定;未办理建设规划手续的建筑(含简易结构建筑)由区建设规划部门认定。
2.根据调查情况,相关部门出具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包括未登记建筑的结构、层次、朝向和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认定结果予以公示。
3.未经登记建筑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1)经发证机关认定的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的建筑;
(2)经市规划部门认定的1984年航测图上有标识的砖木或砖混结构的建筑。
4.经发证机关认定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补偿金额。临时建筑未明确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按2年确定。
5.自建自用房屋未办理建设规划手续且该建筑利益关系人不能提供房屋有关手续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第一层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相应标准给予补助的同时,再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实行产权调换时,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应安置面积。
(2)第二层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相应标准给予补助的同时,再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实行产权调换时,其建筑面积的30%计入应安置面积。
(3)第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不予补偿,按《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相应标准给予补助,不计入应安置面积。
(4)简易结构建筑,按《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相应标准给予补助,不计入应安置面积。
(5)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七、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1.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自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根据安置房建设周期等因素,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中高层、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具体过渡期限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2.不属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临时安置费自逾期之月起双倍计发。
八、其他补偿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附属物、其他应拆除物的补偿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等,按照《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九、签约期限及奖励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为签约期限。签约期限内包含两个阶段的搬迁奖励期:
1.第一期20日,被征收人在第一期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期搬迁奖励期限内率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另给予率先搬迁奖励。合法建筑面积4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给予同一被征收人8000元的率先搬迁奖励;40(含)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同一被征收人10000元的率先搬迁奖励。
2.第二期10日,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超过搬迁奖励期限的,不再奖励。
具体搬迁奖励期限由禹王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的搬迁奖励通告中予以明确。
 十、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情形的处理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禹王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禹王台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禹王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禹王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准备相关材料,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禹王台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住房保障和照顾政策
被征收人符合公共租赁房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按我市有关规定予以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的应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不足部分享受政府帮扶价。政府帮扶价为安置房政府限定价格的50%。
对被征收范围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残疾人,在安置房楼层选择上可给予适当照顾。
十二、文物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实施原址保护。
十三、征求意见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在此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开封市禹王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便我们收集整理,修改方案。
 
办公地点:南郊乡政府(南邻税务局院内)
联系电话:0371-23310255         
          朱  峰:13781115858
          邮  箱:ywtqpgb@163.com
本方案由禹王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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