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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工作,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妥善解决本辖区内的各类补偿安置问题。市中心城区(市中心城区范围指高速公路环线围合区域和南阳新区所管辖的沪陕高速公路以南区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宛城区、卧龙区政府和南阳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包干办法。宛城区、卧龙区、南阳新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征收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三、市中心城区内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超出本标准的,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组织市监察、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
四、市中心城区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照我市现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各县和中心城区以外宛城区、卧龙区所辖区域内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实施补偿安置。
五、本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未包括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其补偿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执行。线性或国家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经济林补偿标准按省林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国有农用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1〕38号)同时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实施之日至本标准实施之日期间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宛政47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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