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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标准

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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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7-24 热度: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补偿标准》的通知

沧建[2011]168号
 
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补偿标准》,已于11月29日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补偿标准
 
为了规范我市市区有国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第三十二、三十七条规定,制定征收补偿相关标准如下:
一、    征收非生产性房屋搬迁补偿费标准
征收非生产性房屋造成搬迁的,搬迁补偿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征收房屋搬迁费每次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过渡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补偿费的2倍支付。
二、    征收非生产性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征收非生产性房屋造成搬迁,被征收人实施产权调换,自行安排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每户每月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
三、    采暖期搬迁补助标准
征收非生产性房屋,在采暖期实施搬迁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当年的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给予补助。
四、    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房屋被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合法,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房屋,按照合法经营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补偿;已满三年不满五年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补偿,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偿;不满一年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
上述补偿标准随着我市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并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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