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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沧州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

印发《沧州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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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沧州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

发布时间:2019-07-24 热度:

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用好政策性贷款,我们制定了《沧州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沧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5日

沧州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拓宽棚改资金筹集渠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冀建保〔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包括城镇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各类棚户区改造。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在棚改项目的征收安置工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及乡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进行规范操作。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权责明确、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实施。
 
第二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含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政府可以授权住建(房管)部门代为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在编制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和程序选择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九)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经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章  购买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棚改征地拆迁。
(二)对被安置居民实施货币补偿的服务。
(三)统一购买安置住房或组织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的服务。(四)安置住房建设。
(五)与安置住房直接相关、纳入可研范围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国家明确规定必须由政府自行承担的服务项目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第十三条  棚改服务中涉及购买安置住房的,应尊重被安置居民意愿,先确定购买对象范围,再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选择。
 
第四章 购买程序、方式和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规划计划。购买主体根据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统筹考虑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制定三到五年购买棚改服务规划以及年度购买计划,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目标、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
(二)测算安排资金。购买主体应根据项目情况,充分考虑承接主体资金投入、财务费用及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评估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需求并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将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三)编制购买方案。购买主体根据棚改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编制购买方案。方案应包括: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购买对象条件、购买价格限定范围及资金来源。
(四)组织实施购买。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组织实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五)签订服务合同。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棚改服务项目,在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价格、金额、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六)严格履行合同。购买主体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质量。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按规定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国开行和农发行贷款及其他可用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
  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安置按量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严禁承接主体将购买服务内容进行再次转让。因按时履行协议需要,确需转让的,承接主体需经购买主体同意,双方签订终止服务的协议后,由购买主体按政府采购程序重新购买服务。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出资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
  第二十条  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情

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相关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综合性绩效评估结果,继续改进和完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机制、内容,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依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具体办法,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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