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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提前征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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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提前征收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25 热度: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提前征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提前征收暂行规定》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提前
征收暂行规定
 
为强化精准征迁,节约征迁成本,规范全区土地、房屋提前征收行为,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提前征收类型
 
第一条  提前征收的类型包括:涉及项目建设但位于征收红线外的土地、房屋;不涉及项目建设但需申请提前征收的土地、房屋(含不宜进行改造的危房);整村拆迁后遗留的无法进行生产生活的土地以及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章 提前征收报批程序
 
第二条  涉及项目建设的提前征收类型,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区规划局提出征收范围和理由,经所在乡镇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所在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作出初步决定,呈报区管委会分管项目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提前征收。
第三条  不涉及项目建设的提前征收类型,由所在乡镇提出提前征收范围和理由,经所在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研究同意,呈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提前征收。
第四条  整村拆迁后遗留的无法进行生产生活的土地,由所在乡镇提出提前征收范围和理由,经所在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研究同意,呈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专题研究。
第五条  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危紧房改造等特殊情况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章  提前征收房屋安置地点
 
第六条  提前征收对象中所涉及的房屋,属于中楼乡、流水镇、东庠乡、白青乡的对象安置在流水安置小区;属于岚城乡、苏澳镇、平原镇、芦洋乡、大练乡的对象安置在流水安置小区或金井安置小区和吉钓安置小区;属于潭城镇、澳前镇、屿头乡的对象安置在澳前安置小区或金井安置小区;属于敖东镇、北厝镇、南海乡的对象安置在金井安置小区或吉钓安置小区;属于老城区18平方公里以内范围的,需经严格把关后由区管委会另行研究。土地房屋提前征收以现房安置为主,不得跨区安置。
 
第四章  提前征收补偿标准
 
第七条  土地、房屋提前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16版》执行。区管委会批准后由乡镇负责签约拆除工作,原则上需在区管委会批准后30天之内完成拆除,超过30天未签约腾空的,不予提前征收。
 
第五章 征地年度考评
 
第八条  土地、房屋提前征收指标不列入征迁年度考评任务完成数;如乡镇年度征迁任务全部完成后开展的提前征收量,可在年度考评中予以适当加分。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九条  提前征收土地及房屋拆除之后产生的地块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加强监管,所在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管理,严禁已征土地被非法占用。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提前征收土地及房屋拆除之后产生的地块申请办理储备用地相关权属证件。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十条  经批准的提前征收所需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区土地储备中心,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向区财政金融局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提倡精准征迁,土地、房屋提前征收要严格执行“先批准后征收”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未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土地、房屋列为提前征收对象进行征收,涉及违法违纪的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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