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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碧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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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碧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0 热度:

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碧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碧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仁市碧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碧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征收主体
    碧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四、征收部门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房屋征收部门需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负责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征收步骤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房屋征收工作;
    (二)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并及时予以公告;
    (三)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性质、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在入户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于不予配合的,依法公证登记;
    (四)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六)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大多数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八)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情况;
    (九)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区房屋征收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拟征收房屋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在拟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用途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或延长已有租赁关系;
    4.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登记;
    5.新增、变更工商、税务登记;
    6.重新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7.其他不应当增加补偿的行为。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期间,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六、征收决定的要件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确认的拟征收范围的用途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证明;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规划部门确认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书面材料;
    (四)国土部门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书面材料;
    (五)拟征收范围内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六)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七、征收补偿内容
    (一)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的补偿。
    八、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的补偿,按照碧江区人民政府指导价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被征收人住宅正房建筑面积不足50㎡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50㎡予以补偿,经被征收人申请,可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按照就近集中或政府提供的房源安置的原则,安置房建筑面积按相同性质1:1的比例进行调换。被征收人住房建筑面积在50㎡以下的,按50㎡给予安置。
    2.被征收房屋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的补偿,按照碧江区人民政府指导价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对于产权调换房的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依照约定交房的前提下,遵循先签先选的原则。
    4.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实行补差购买。其中: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0 ㎡以内(含1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调换房开盘价下浮10%购买;超出10㎡的部分按调换房的开盘价购买。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政府指导价或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5.被征收人合法经营性用房按照就近同区位同价值的原则予以安置。
    (三)搬迁及过渡。
    1. 搬迁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其中:住房搬迁费按1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含两次搬迁);临街门面、生产加工及经营性用房搬迁费按12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含两次搬迁)。
    2.过渡费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其中:住房过渡费按15元/㎡/月标准计算(不足1200元/月按1200元/月计算);临街门面过渡费按30-140元/㎡/月标准计算(涉及具体项目按地段确定标准);生产加工及经营性用房过渡费按20元/㎡/月标准计算。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过渡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原则上为36个月(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以实际过渡时间予以支付过渡费。
    3.过渡费支付方式。应先一次性支付12个月,超出12个月的,按季度提前支付,还迁安置房竣工验收交付后,一次性支付三个月过渡费予以终止。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过渡期延长的,延长部分不予补偿。
    4.违约责任。由于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原过渡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过渡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1年的增加50%;逾期满1年不足2年的增加75%;逾期2年不足3年的增加100%;逾期3年以上的,征收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过渡费标准基础上增加500%。
    (四)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执行。
    九、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享受下列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为基数,在公告规定的第1个时段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不高于20%的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第2个时段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不高于15%的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第3个时段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不高于10%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以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为基数,在公告规定的第1个时段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不高于20%的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第2个时段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不高于15%的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第3个时段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不高于10%的奖励。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公告规定的第1个时段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100元/㎡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第2个时段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80元/㎡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第3个时段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50元/㎡奖励。
    (四)被征收临街门面及商铺一律不予奖励。
    (五)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产,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征一还一标准执行。两种方式均不予奖励。
    十、其它
    (一)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物,按建筑成本价予以补偿,不予安置和奖励;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偿自行拆除。
    (二)被征收人房屋建筑用地使用权不予补偿。对私有单体房屋建筑占地外的院落、排水沟、过道等空地使用权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对违法建筑物的认定和处置,按铜府办发〔2010〕199号和碧党办发〔2012〕45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律采取货币化补偿,不得享受安置和奖励;
    (四)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抢栽抢种农作物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办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在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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