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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万象广场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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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万象广场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

发布时间:2019-08-20 热度:

遵义市播州区万象广场片区旧城改建第一期第二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加快旧城改建,提高城市市民生活水平,顺利实施万象广场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东至西大街、南抵小康楼、西至万象国际城步行街、北至民主路(详见万象广场片区旧城改建第一期第二段工程规划红线图)。
  第二条 征收主体: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征收部门:遵义市播州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播州区万象广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被征收人: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第二章 补偿安置原则
  第六条 凡属于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均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补偿或安置。
  凡属于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齐全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决定是否给予适当的补偿或安置。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抢建、搭建、乱建的违法建筑;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三)无合法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
  (四)占用公共通道及公用设施的违法建筑物;
  (五)其他情形的违法建筑。
  第七条 对被征收人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八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化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确定。
  (二)被征收营业用房选择住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根据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及其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内容确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或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中记载为商业用房的,按商业用房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中记载为住宅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改变用途作为商业用房(住改商)使用的,且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的,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进行认定补偿。
  第十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就近原则进行安置。现房安置点:③号楼、④号楼、⑤号楼、⑥号楼,期房安置点:①号楼、②号楼。
  选房签约程序及规则另行制定。(详见安置房屋示意图和各种户型结构图纸)
  第十一条 征收涉及租赁的营业用房,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达不成协议的,由出租人依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勘测丈量计算。
第三章 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三条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补偿如下:
  (一)住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安置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1:1等面积还房。
  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可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1.在10㎡(含10㎡)以内的,按照2500元/㎡进行结算,也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75%进行结算;
  2.超过10㎡,但在20㎡以内(含20㎡)部分,其中10㎡按照2500元/㎡进行结算,余下部分按照2800元/㎡进行结算;也可选择10㎡按照市场评估价的75%进行结算,余下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的85%进行结算;
  3.超过20㎡,但在30㎡以内(含30㎡)部分,其中10㎡按照2500元/㎡进行结算,另10㎡按照2800元/㎡进行结算,余下部分按照3200元/㎡进行结算;也可选择10㎡按照市场评估价的75%进行结算,另10㎡按照市场评估价的85%进行结算,余下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的95%进行结算;
  4.在30㎡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安置住房小于被征收住房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营业安置用房按被征收营业用房的套内面积1:1等面积还房。
  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可按以下方式执行:
  1.在5㎡(含5㎡)以内的,临西大街的营业用房,按照22000元/㎡进行结算;临民主路、步行街及小康楼的营业用房,按照20000元/㎡进行结算;也可按市场评估价的80%进行结算。
  2.超过5㎡但在10㎡以内(含10㎡)的,临西大街的营业用房,在5㎡(含5㎡)以内的按照22000元/㎡进行结算,余下部分按照23500元/㎡进行结算,也可选择5㎡按市场评估价的80%进行结算,余下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90%进行结算;临民主路、步行街及小康楼的营业用房,在5㎡(含5㎡)以内的,按照20000元/㎡进行结算,余下部分按照21500元/㎡进行结算,也可选择5㎡按市场评估价的80%进行结算,余下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90%进行结算;
  3.10㎡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4.二楼营业用房10㎡(含10㎡)以内的,按照7000元/㎡进行结算,也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80%进行结算。
  5.超过10㎡但在20㎡以内(含10㎡)部分,10㎡按照7000元/㎡进行结算,也可按市场评估价80%进行结算,余下部分按照8500元/㎡进行结算,也可按照市场评估价90%进行结算。
  6.20㎡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营业安置用房小于被征收营业用房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在办理相关还房手续时所发生的税费,按法律规定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一)易房、板房:350—550元/㎡;
  (二)泥院坝:30—55元/㎡;
  (三)简易棚:150—250元/㎡;
  (四)堡坎:120—200元/m³;
  (五)围墙:100—160元/m³;
  (六)花池:100—120元/m³。
  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还房应当具备下列标准:
  安置还房标准一(简易装修房):
  (一)室内水泥清光地面;
  (二)墙面刮白;
  (三)卫生间地板砖地面、墙面瓷砖到顶、具有卫具和洗手盆;
  (四)厨房地板砖地面、墙面瓷砖到顶、洗菜盆、上下水道到位;
  (五)塑钢窗;
  (六)钢制安全门;
  (七)室内门窗、日光灯具齐全;
  (八)预留闭路电视、电话、宽带接口,水电到户。
  安置还房标准二(即清水房):
  (一)地面水泥砂浆抹面;
  (二)墙面水泥砂浆抹面;
  (三)塑钢窗;
  (四)钢制安全门;
  (五)预留闭路电视、电话、宽带接口,水电到户。
  产权调换安置还房标准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选择安置还房标准二(即清水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每户6000元补助。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进行强装及装饰装修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相关补偿费用及奖励
  第十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均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一)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1.选择期房(①号楼、②号楼)产权置换的,住宅临时安置费每月10元/㎡,低于800元/月的,按800元/月计发。
  2.选择现房(③号楼、④号楼、⑤号楼、⑥号楼)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每月10元/㎡,均计发12个月。
  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搬迁时按年(12个月)计发,逾期据实结算;超过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原标准的150%计发。
  (二)搬迁费
  住房12元/m2;营业用房18元/m2。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发。
  (三)停产停业补助标准按经营面积分段计算
  临西大街的营业用房,在20m2以下的(含20m2),按每月200元/m2予以补助,20m2以上50m2以内的(含50㎡),按每月100元/m2予以补助,其余按每月20元/m2予以补助;临民主路的营业用房,按每月50元/m2予以补助;二楼以上营业用房每月按20元/m2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5%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后征收实施单位确定搬迁时间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100元/㎡进行奖励(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第21日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50元/㎡进行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第31日至4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25元/㎡进行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40日的不予奖励。
  经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收回,交由区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注销。
第五章 评估机构的选择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选择的结果未达到法定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采取公证抽签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第二十四条 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章 罚则与救济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区政府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买卖、抵押、分户、工商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书面提出,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一)被抵押;
  (二)已出租;
  (三)被查封;
  (四)权属有争议;
  (五)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六)继承或遗赠;
  (七)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对本方案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出具纳税依据,按上一年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八条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未及时办理接房手续的,从交房通知下发的次月起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 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进行安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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