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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用马营乡北坪村部分集体土地及补偿标准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关于征用马营乡北坪村部分集体土地及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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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用马营乡北坪村部分集体土地及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9-05 热度: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征用马营乡北坪村部分集体土地及补偿标准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用地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征地补偿标准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红线范围内涉及马营乡北坪村的土地399.9292亩,其中国有林地50.8485亩;集体林地299.5147亩;集体农用地49.566亩(具体地类及面积以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数据为准)。另需征用
进场道路约14.6亩,管网临时用地约25.2亩。
二、征地拆迁补偿原则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原则
1.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认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类用途的,仍按原地类给予补偿。
2.征收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等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表一统一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兑现给被征地农民。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的国有耕地、林地的补偿,参照征收同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集体农用地出租(流转)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国有农用地出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兑现给国有农场、林场,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
4.宅基地、打麦场、厕所、圈舍、苗圃地、田间道路、鱼塘、农村水利设施等用地按邻近地类标准进行补偿。
5.坟地按邻近地类进行补偿,回族墓地搬迁费按实际埋葬面积每亩4万元进行补偿。
6.未利用地(集体荒滩、荒坡、河滩地、沙砾)按邻近地类统一年产值的1倍给予补偿。
7.林地补偿标准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给予补偿。
8.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见表一)
     表一

等级 区域范围 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征地补偿标准(元)
水浇地 旱地 牧草地 水浇地20倍(人均0.3亩以下的30倍 ) 旱地20倍 牧草地11倍
1 马营乡北坪村 1320 892 165 26400
39600
17840 1815
 
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则及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原则
1.坚持依法征收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2.对通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其它附着物一律不登记、不评估、不补偿。
3.附着物需提供影像资料,无影像资料的不予审核。
(二)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
1.临时用地青苗按青政(2015)61号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只补偿一次或一季。地上附着物及房屋按照东署办(2013)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临时用地范围内有附着物的,附着物按相应标准补偿后,土地按使用年限补偿;无附着物的,土地按使用年限多补偿一年。 
3.临时用地土地逐年累计的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地类土地征用永久补偿标准;
4.临时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占用集体未利用地的按所在地临近地类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只补偿一年;
5.临时用地涉及相关用地手续由用地业主依法申请办理;
6.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业主应对临时占用土地进行恢复。
(三)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及专项设施补偿标准(见表三)
                                              表三

序号 项目 单位 标准 备注
围 墙 及 地 坪
1 一付宅基地(土墙) 元/付 2500.00  
2 一付宅基地(砖墙) 元/付 5000.00  
3 网围栏 元/平方米 8.00  
4 花园墙 元/平方米 35.00 花格墙
5 砖墙 元/平方米 30.00 12清水
6 砖墙 元/平方米 60.00 24清水
7 砖墙 元/平方米 80.00 37清水
8 砖墙 元/平方米 40.00 12双面抹灰
9 砖墙 元/平方米 45.00 12一面瓷砖一面抹灰
10 砖墙 元/平方米 50.00 12双面瓷砖
11 砖墙 元/方米平 70.00 24双面抹灰
12 砖墙 元/平方米 75.00 24一面瓷砖一面抹灰
13 砖墙 元/平方米 80.00 24双面瓷砖
14 砖墙 元/平方米 85.00 37单面抹灰
15 土块墙 元/平方米 20.00  
16 夯土墙 元/平方米 30.00  
17 墙体 元/平方米 70.00
18 水泥地坪 元/平方米 25.00 10cm厚
元/平方米 50.00 20cm厚
元/平方米 70.00 30cm厚
19 砖地坪 元/平方米 12.00  
20 台阶 元/平方米 70.00 砖砌
21 火炕 800.00  
 22                                            灶台 800.00  
温  室
1 砖墙玻璃结构 元/平方米 67.00  
2 砖墙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57.00  
3 砖墙复合材料结构 元/平方米 30.00  
4 砖墙竹架结构 元/平方米 30.00  
5 土墙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22.50  
6 土墙复合材料结构 元/平方米 19.00  
7 土墙竹架结构 元/平方米 15.00  
8 土墙无架结构 元/平方米 7.50  
塑 料 拱 棚
1 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36.00 高度4米以上
元/平方米 26.00 高度3米以上
元/平方米 10.00 高度2米以上
元/平方米 6.00 高度2米以下
2 复合材料结构 元/平方米 30.00 高度4米以上
元/平方米 20.00 高度3米以上
元/平方米 9.00 高度2米以上
元/平方米 5.00 高度2米以下
3 竹架结构 元/平方米 20.00 高度4米以上
元/平方米 10.00 高度3米以上
元/平方米 6.00 高度2米以上
元/平方米 3.00 高度2米以下
设  备
1 锅炉 元/台 1500.00 家用、迁改
2 水泵 元/台 1000.00 有基座、固定式
3 加油机 元/台 2000.00  
4 电磨 元/台 2500.00  
5 榨油机 元/台 2000.00  
6 粉碎机 元/台 2000.00 有基座、固定式
7 蓄水池 元/处 1500.00  
8 有线电视 元/户 300.00 初装费
水  电
1 农村住宅内水电设施拆迁补助费3000元/付(含上、下水、水窖、土窖、下水井、普通电表、闸刀箱、电灶等)。
2 铁塔(大)栽埋费用 元/座 500.00  
铁塔(小)栽埋费用 元/座 300.00  
3 水泥电杆栽埋费用 元/根 100.00 在耕地中
水泥电杆栽埋费用 元/根 50.00 在非耕地中
4 变压器 元/台 20000.00 迁移费
5 动力电 元/处 1200.00  
渠  道
1 衬砌水渠 元/米 80.00 宽1.5米×深1.2米
元/米 50.00 小于1.5米×1.2米
2 盖板水渠 元/米 25.00  
3 铸铁管100mm 元/米 20.00 含填挖
铸铁管350mm 元/米 35.00 含填挖
铸铁管500mm 元/米 47.00 含填挖
4 水泥管250 mm 元/米 50.00  
水泥管320 mm 元/米 90.00  
水泥管400mm 元/米 110.00  
其  他
1 简易房 元/平方米 50.00 高度在2.2米以下
2 简易棚 元/个 100.00  
3 看守房 元/平方米 256.00 砖混结构 每亩超出1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180.00 砖木结构
78.43 土木结构
4 石笼 元/立方米 36.00  
5 石坝 元/立方米 82.00  
6 化粪池 1500.00  
7 猪舍、牛舍、羊舍 元/平方米 175.00 一等
元/平方米 140.00 二等
元/平方米 115.00 三等
8 浆砌石 元/平方米 60.00  
9 预应力台 元/平方米 120.00  
10 渗水井 120.00  
11 机井 元/米 100.00  
12 沼气池 3000.00  
13 地下室 元/平方米 300.00 一等,净高2.2米以上
元/平方米 250.00 二等,净高1.8米--2.2米
元/平方米 200.00 三等, 净高1.8米以下
14 大门 参照同类房屋结构标准进行补偿
15 室外楼梯 元/平方米 460.00  
16 铝塑合金封闭窗 元/平方米 230.00  
塑钢封闭窗 元/平方米 150.00  
铝合金封闭窗 元/平方米 120.00  
钢窗封闭窗 元/平方米 80.00  
17 鱼塘开挖 元/立方米 7.00  
18 鱼塘浆砌石 元/立方米 130.00  
19 坟墓 元/座 100.00 无头坟
元/座 800.00 有头坟
20 农村水泥硬化主干道 元/平方米 80.00 3-5米宽
21 厕所 元/平方米 175.00 砖砌
元/平方米 140.00 土块
             
 
(四)林木补偿标准
1、经济林木及庭院林木补偿标准(见表四)
                                       表四

品种 胸径、生长期 单位 补偿标准  
常青树 高度1米以下 元/株 27.00  
高度1米 -2米 元/株 36.00  
高度2米-3米 元/株 45.00  
高度3米以上 元/株 54.00  
花灌木 高度1米以下 元/株 27.00  
高度1米-2米 元/株 40.00  
高度2米-3米 元/株 54.00  
高度3米以上 元/株 72.00  
花椒树 树冠直径10-50厘米 元/棵 30.00  
树冠直径50-100厘米 元/棵 150.00  
树冠直径100厘米以上 元/棵 200.00  
核桃树 胸径5-10厘米 元/棵 30.00  
胸径10厘米-20厘米 元/棵 300.00  
胸径20厘米-30厘米 元/棵 2000.00  
胸径30厘米-50厘米 元/棵 3000.00  
胸径50厘米以上 元/棵 4000.00  
杂果树 胸径5-10厘米 元/棵 30.00  
胸径10厘米-20厘米 元/棵 100.00  
胸径20厘米-30厘米 元/棵 300.00  
胸径30厘米以上 元/棵 400.00  
其他果树 胸径5厘米以下 元/株 27.00  
胸径5厘米-10厘米 元/株 31.50  
胸径10厘米-20厘米 元/株 45.00  
胸径20厘米-30厘米 元/株 90.00  
胸径30厘米以上 元/株 胸径每增加1厘米,补偿费增加3.00元
葡萄树 1年生 元/墩 15.00  
2—3年生 元/墩 40.00  
4—6年生 元/墩 70.00  
7年生 元/墩 100.00  
樱桃树 胸径5厘米以下 元/株 60.00 112株/亩
胸径5厘米-10厘米 元/株 300.00 80株/亩
胸径10厘米-15厘米 元/株 1000.00  
胸径15厘米-20厘米 元/株 2000.00  
胸径20厘米以上 元/株 3000.00  
牡丹   元/株 3.20 8000株/亩
枸杞子   元/株 0.10 100000株/亩
 
2、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含农田林网、四旁、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见表五)
表五                                             

品种 胸径、生长期 单位 保留标准
落叶乔木 胸径5厘米以下 元/株 8.00
胸径5-10厘米 元/株 15.00
胸径10-15厘米 元/株 20.00
胸径15-25厘米 元/株 30.00
胸径25-30厘米 元/株 40.00
胸径30厘米以上 元/株 60.00
灌木林   元/亩 1280.00
零星灌木 高度1米以下(含1米) 元/丛 22.00
高度1—2米(含2米) 元/丛 35.00
高度2—3米(含3米) 元/丛 47.00
高度3米以上 元/丛 60.00
3、农田林网、四旁、河滩林木移伐补偿标准(见表六)
苗木在1米以下的苗圃按单位面积给予补偿,苗木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苗株数超出合理育苗密度的,按合理育苗株数给予补偿。合理育苗密度、苗木单价按附表六计算。                               
表六

树种 苗高
(厘米)
合理育苗密度
(株/亩)
移栽补偿标准
(元/株)
针叶树类 10-30 10000 1.60
30-50 8000 2.40
50-100 5000 6.00
100-200 3000 11.00
200-300 1000 36.00
花灌木(丁香、刺梅、月梅、榆叶梅等) 50以下 13334 0.80
50-100 9334 2.00
100-200 8000 3.20
200-300 6000 4.80
300以上 5000 6.00
树种 苗龄
(年)
合理育苗密度
(株/亩)
移栽补偿标准
(元/株)
榆树(落叶乔木类) 1 30000 0.15
2 25000 0.30
3-4 4000 3.00
杏树 1-2 15000 1.00
3-4 4000 4.00
 
4、其他项目补偿标准
名  称 单  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滴灌 元/套 400.00  
大棚内用电设施 元/套 200.00  
彩钢房(活动板房) 元/平方米 340.00  
砖墙屋顶彩钢房 元/平方米 440.00  
四.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在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蔬菜、花卉、药材、苗木等作物均按水浇地标准给予补偿。温室大棚附着物按表三第二、第三款进行补偿。
(二)蔬菜与小麦、豌豆、洋芋、油菜等粮食作物间种、混种的,一律按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小麦、油籽、大蒜等按各村对应的土地年产值给予一年补偿,地膜洋芋按2400.00元/亩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按表一所用年产值计算。
(四)林地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执行,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补偿。
苗木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树×单价,实有成活苗株树超出合理育苗密度的,按合理育苗株树给予补偿。合理育苗密度、苗木单价按附表计算(见附表七、八)。
果树的合理栽植密度:
                                           表七

品种 每亩定植行、株距 合理栽植密度(株/亩)
苹果、梨、桃、杏、李 5米×4米-3米×2米 36株-110株
葡萄 2米×(1米-0.8米) 330株-410株
花椒树 5米×3米-6米×4米 27株-45株
核桃 4米×4米-3米×4米 41株-55株
 
果苗的补偿价格=实有成活株树×单价,实有成活株树超出合理育苗密度的,按合理育苗株树给予补偿。
果苗的合理栽植密度
                                           表八

品种 合理育苗密度
(万株/亩)
价格(元/株)
葡萄 0.8 2.00
花椒 2.5 0.2(1年生)
1.5 0.8(2年生)
1 1.5(3年生)
苹果、梨、桃、杏、李 3 0.50(砧木苗)
0.8 2.00(成品苗)
核桃 0.2 8.00(1年生)
0.14 12.00(2年生)
0.02 56.00(3年以上生)
 
    林木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树×单价,实有成活林木棵(株)数超出合理栽植密度的,按合理栽植棵(株)树给予补偿;混交林地的合理栽植密度应以该林地中占多数树种的合理密度给予补偿;超出合理株树的部分苗木一律不予补偿;林地合理栽植密度按附表计算(见表七)。
苗圃及2-5年生(胸径5厘米以下)的小幼树,原则上不予补偿,应予移栽;不能移栽的,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对于本请示未涉及的问题参照《乐都县朝阳山片区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搬迁安置方案》执行。
(六)当地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宣传工作,协调解决好工程征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处理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七)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用土地面积经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经济作物和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乐都区国土资源局一次性支付到各被征地村民。
(八)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九)如对本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可在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进行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区国土资源局将组织进行听证,逾期或不申请进行听证的,视为同意本补偿标准方案和安置方案,如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仍有争议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协商未果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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