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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旧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海东市旧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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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旧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5 热度: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海东市旧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海东市旧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措施 》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5日
关于加快推进海东市旧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一优两高”发展战略,加快海东市旧城改造,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打造全省副中心城市、兰西城市群重要节点城市和具有河湟文化特色的高原生态旅游宜居城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棚户区改造政策,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按照新旧城区开发改造同步推进的总要求,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全面实施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二、实施范围
海东市乐都、平安两区旧城区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区域。
三、实施主体
乐都、平安两区政府是属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两区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招商引资,选择有实力、有信誉、有投资意愿的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本辖区旧城区改造。市发改、建设、国土等部门具体做好指导服务协调工作。
四、安置方式
可采取货币补偿和新旧房屋置换两种方式进行安置。
五、实施流程
1. 由区政府负责,通过制定相关准入条件,确定投资主体,并与投资方签订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责权利。
2. 由区政府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改造区域的拆迁费用合理进行预估,由投资方向区政府足额交纳预估拆迁安置费用。由区政府负责,按照双方约定时限要求完成拆迁工作。如涉及房屋置换方式安置,则由投资方与被拆迁户直接签订安置协议。
3. 完成拆迁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土地招拍挂程序。拆迁安置的投资方需参与土地招拍挂。
六、优惠政策
1. 投资方足额交纳的预估费用或用于安置被拆迁户住房置换价格可抵作参与土地公开招拍挂的竞拍保证金,竞拍成功后可作为企业竞拍土地的支付凭证;参与拆迁安置的投资方在与其他竞拍人报价相等的情况下,享有优先竞得权。
2. 如果同期土地市场挂牌平均价高于征地拆迁费用的,同期土地市场土地挂牌均价作为出让底价,由投资方按市场挂牌成交价补足差额部分;同期土地市场挂牌均价低于征地拆迁费用的,以土地评估价格、实际拆迁投入,并参考同期土地市场挂牌价作为挂牌底价。
3. 旧城区开发符合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政府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及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项目配套资金支持,开发建设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拆迁量适当增减,具体按拆迁成本核定。
4. 旧城区改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应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减免相关经营性收费。
5.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监等部门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主动上门服务,缩短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及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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