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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迟迟不发,拆迁律师谈判要补偿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拆迁安置迟迟不发,拆迁律师谈判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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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迟迟不发,拆迁律师谈判要补偿

发布时间:2019-07-01 热度:

案件概述

王女士是四川省某地的拆迁户,拆迁协议规定2018年10月安置,但迟迟没有安置。在延期安置的前半年,拆迁单位给他们每人增加了30元/月的过渡补助费,半年后又增加到120元/月。她们一家租了一间民房临时过渡,30多平方米的面积得400多元/月。入不敷出的生活举步维艰,拆迁安置却迟迟没有落实。无奈之下,王女士联系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
案件概述
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当地拆迁方,表示愿意谈判解决。但是拆迁方拒绝了周律师的提议。
随后,周律师指导王女士提起诉讼,果然,没过多久,拆迁方就一改以前的态度,主动要求谈判。
在周律师的帮助下,王女士经过谈判,安置补偿很快就落实下来。
来硕提示
根据条例第38条、第39条、第40条:
(1)搬家费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
(2)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房租金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超期未作安置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支付规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这说明,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那种不管被拆房屋面积大小、只按人头计发费用且标准过低的不合理现象,符合民事活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同时对超期安置增发费用的标准作了定量规定,透明度高,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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