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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州政发 [2011] 5号
关于公布《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我州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的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09〕7号)执行。
二、非农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农用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国家、省投资的公路、铁路及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规范征地程序,严格履行征地告知。县市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等的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单位、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确认并签章。被征地单位、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章确认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用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个人在拟征地上抢插、抢栽、抢种养的青苗(属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栽种的除外),征地时不予补偿。
五、严格征地补偿,切实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青苗补偿费连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六、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行规定中,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施行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公告内容执行。
附: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表(一)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备 注 |
专业菜地 |
1224 |
未栽种或播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2450 |
已栽种或播种,但不能收获的 |
水田 |
776 |
未栽插或播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1550 |
已栽插或播种,但不能收获的 |
旱土 |
640 |
未栽种或播种,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1280 |
已栽种或播种,但不能收获的 |
专业鱼池 |
2590 |
成鱼池 |
3100 |
鱼苗鱼种池 |
水塘水库 |
2590 |
被承包养鱼的 |
临时养鱼池 |
2590 |
用于成鱼养殖的 |
2980 |
达到鱼苗鱼种池养殖标准且用于鱼苗鱼种养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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