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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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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12 热度: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州)级房屋征收部门对辖区内县(区、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应与上级部门的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二)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配合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四)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六)向上一级房屋征收部门报送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的统计数据等相关资料。

二、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各类服务机构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摸底调查、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省级房屋征收部门和市(州)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强化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各类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与其他资质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对征收工作中各类服务机构的考核制度,完善征收从业人员职业规范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材料。

四、县(区、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报市(州)房屋征收部门征求意见。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市辖各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总体平衡,并在征收工作中加强监督指导。

五、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对房屋征收部门报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反馈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对听证会上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

七、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户数标准),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告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

(三)改变房屋用途;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九、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存入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足额支付。同时明确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质量安全标准,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产权纠纷。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国土、规划、房管、建设、工商、税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为准。

十一、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或相关媒体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范围和对象;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计算方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搬迁费、临时安置方式及标准、补助、奖励标准及签约期限等;

(四)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六)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的地点;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等相关费用,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十三、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予以保障。

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执行。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但被征收人自行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其补偿标准可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执行。为了加快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地也可根据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十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注销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助被征收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相关税费按规定各自承担。

十五、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并对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的补偿金额和银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进行公证。

十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资金使用、审计、监察等情况纳入征收项目档案;要逐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妥善保管。

十七、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网站、报纸、在被征收房屋地点张贴等形式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及时了解和查询。

十八、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征收决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要依法进行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公布审计结果;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九、各市(州)、县(区、市)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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